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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1-1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充分发挥统计监督、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的作用,更好地通过开展统计工作,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为领导决策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对学校人、财、物现状及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统计监督和统计服务;对当前和未来发展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按时完成国家和地方下达的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根据《统计法》规定,全院统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部门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院长办公室负责全校统计工作,设综合统计专职工作人员,各部门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在全校范围内形成统计网络。


    第四条 专兼职统计人员应挑选安心并能胜任统计工作的同志担任,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异动应及时补缺并报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院长办公室综合统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全院的统计工作,会同业务部门不断完善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加强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和学院统计网络建设工作,检查统计制度的落实情况,建立校级统计台帐,适时对全院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信息,按时发布统计信息公报。


    2、指定并督促对口部门完成国家和地方的统计报表,审核以学院名义报出的统计报表。代表学院参加统计工作交流和培训会议,熟悉各类报表的统计技术指标和计算机统计应用程序。


    3、适时组织召开全院的统计工作联络会议和统计奖评会议,负责全院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电算化培训工作,编发统计信息公报。


    第六条 综合统计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1、要求业务部门依照规定提供准确的统计资料,检举揭发弄虚作假的行为;检查业务部门的统计台帐数据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调用业务部门用计算机建立的统计数据库;指定业务部门完成国家非对口部门要求填报的统计报表。


    2、遵守《统计法》规定的职业道德,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基层服务,随时为领导和部门提供统计数据,统一全院统计数据口径,按时完成综合统计报表。


    第七条 部门专兼职统计人员的职责


    1、贯彻和执行本院统计工作制度,管理本部门的原始统计台帐,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和地方下达的统计报表,定期向学院综合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适时对本部门的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参加学校组织的统计培训和奖评会议。


    2、统计人员独立在本部门进行统计调查,了解本部门的工作进度、经费使用等综合情况。利用部门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从事统计工作,对单位错报的数据,要求部门领导订正。抵制部门的虚假数据和行为。


    3、利用统计数据协助部门领导搞好计划和决策,对部门人、财、物情况做到“一日清”,为学校和部门提供一流的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章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依照本规定建立本部门统计台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学院办公室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各项统计数据。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教学、实验室管理、科研、学科建设、招生、就业、人事、外事、设备(包括捐赠设备)、图书资料、学生科技活动、财务等方面的归口报告制度。每年在规定的日期前,各职能部门务必将本部门归口统计的上一年度基本数据报院长办公室。


    第十条 各单位报学校的统计报表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上报;各部门上报国家和地方对口部门的报表,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校长办公室会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出。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下达的统计报表填报工作,保守国家机密。各部门在各自统计调查范围内获得的统计资料或建立的统计数据库,须定时上报学院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属于密级的统计资料,应注明秘密等级、年限。学院办公室对密级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资料提供部门同意,其统计数据不得对外泄露或公布。


    第十二条 部门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须经校长办公室核定,对重要资料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后方可公布。


第四章 教育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统计工作的好坏体现着部门的管理水平,各部门对长期兢兢业业,认真负责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给予大力支持和鼓励。学院每年召开一次统计工作总结奖评会,对统计工作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拒报、瞒报、迟报国家统计报表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按《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